第二十條 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開辟“綠色通道”。申請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持當地貸款受理證明材料,通過“綠色通道”辦理入學手續;沒辦理貸款而又沒有籌夠學費和住宿費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攜帶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復印件,通過“綠色通道”辦理入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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