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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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依據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有關文件精神的要求,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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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外語語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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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無相關科目成績和加試課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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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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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按照教育部及河南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以高考投檔成績為依據,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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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投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按照“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即按照考生專業志愿先后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如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者,根據考生成績在允許調劑的專業范圍內調劑錄取,凡考生在填報志愿時未明確表示服從專業調劑者,一律視為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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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遇到考生成績相同時,則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高考單科成績高低排序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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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文化成績和藝術成績雙過線的前提下,按照文化分、藝術分各占50%的原則,總分由高到低依次錄取。總分相同時,首先按藝術成績由高到低錄取。藝術成績仍然相同時,則依次按文化課語文、數學、外英高考單科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