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錄取原則:
(1)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接受投檔,第一次填報志愿的投檔考生不足時,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征集志愿考生。
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錄取,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檔考生不足時,再錄取后續志愿考生,以此類推。
(2)按報考我院的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確定專業。
若第一專業志愿考生滿足某專業計劃,則本專業不再錄取第二、三專業志愿考生;若第一專業志愿考生不滿足某專業計劃,則錄取第二專業志愿考生,依此類推。
(3)志愿間不采用分數級差,無相關科目的成績要求。
(4)在征集(后續)志愿均不能滿足招生計劃時,可從服從調劑的考生中進行調劑。
(5)在確定錄取資格時,考生的各種加分、降分情況均計入總分,無單科成績要求。
(6)錄取結果的公布渠道:招辦咨詢電話,學院招生信息網,錄取通知書等。
本章程規定的內容如果與生源省有關文件規定不一致,則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