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錄取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有關招生的政策、規定和最低控制分數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專業安排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其所報專業計劃錄滿情況下作退檔處理。
第十一條 對于實行“選考科目”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執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確規定的錄取政策。
第十二條 外語語種:學校對考生高考外語語種不作限制,但學生入學后只提供英語教學,請考生謹慎報考。
第十三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加分或優先錄取政策: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中規定的加分和優先錄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