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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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院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指標,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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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按國家及各省高考招生的規定和程序,以及投檔的分數線,擇優錄取。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省份,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錄取原則進行投檔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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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在確定考生專業上按照志愿優先的原則,不設立專業間分數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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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在確定錄取和選擇專業方面,承認各省的加分和降分錄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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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根據各省有關降分錄取的規定,我院在錄取時出現生源不足情況下,可在批次錄取分數線下降分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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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報考藝術類美術類專業的福建省考生,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模式。綜合成績參考福建省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原則的綜合分折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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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其他照顧政策按照國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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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具體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