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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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報考我院美術類、音樂類、廣編類、播音類、體育類專業的江蘇省考生,七門學業水平測試不合格(或D級)不得超過3門。其中,音樂類、美術類、廣編類、體育類還必須參加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專業統一考試,播音類必須參加由南京師范大學組織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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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報考我院音樂類專業,高考文化分和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所在省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將按不同省份考生專業考試科目總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專業分相同,則按文化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則按語文、數學2門科目的原始分之和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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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對報考我院美術類專業,高考文化分和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所在省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且無色盲、色弱的考生,將其高考文化分與專業考試總分相加成綜合分,按照綜合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按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的先后順序,分別擇優錄取。若綜合分相同,則按專業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專業分仍相同,則按語文、數學2門科目的原始分之和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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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報考我院廣播電視編導專業,高考文化分和專業分達到所在省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且無色盲、色弱的進檔考生,錄取時將其高考文化分與專業考試總分相加形成綜合分,按照綜合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綜合分相同,則按文化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則按語文、數學2門科目的原始分之和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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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對報考我院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高考文化分和專業分達到所在省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江蘇省考生必須參加南京師范大學組織的專業考試并被我院認定為合格)的進檔考生,錄取時將其高考文化分與專業校考分相加形成綜合分,按照綜合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綜合分相同,則按高考文化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則按語文、數學2門科目的原始分之和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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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報考我院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高考文化分和專業分均達到所在省同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照體育統考專業分從高到底的順序擇優錄??;若體育統考專業分相同,則按文化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若文化分仍相同,則按語文、數學2門科目的原始分之和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