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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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根據浙江省教育廳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學院以社會人才需求、學院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為依據制定招生計劃,報浙江省教育廳批準后執行。具體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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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浙江省統一高考各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范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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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實行“院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省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工作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試院(省招辦)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堅持按考生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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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錄取具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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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省教育考試院(省招辦)按本批次(段)比例提供的投檔名單進行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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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于浙江省統一高考和單獨考試的進檔考生,根據考生考試成績, 按照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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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相同的考生,依據位次、志愿順序錄取。位次在前的考生先錄取, 位次相同的考生,則志愿順序在前的考生先錄取。全部相同的,則全部錄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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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于其他省份的進檔考生,根據專業志愿先后順序,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擇優錄取,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 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的,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相應專業錄取,高考成績無法滿足填報志愿,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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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相同的考生,按各省有關規定區分名次,按名次先后依次錄取。4.專業分數級差: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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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業加試要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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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外語語種要求:所有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第十五條 男女比例要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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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身體健康要求:嚴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聯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無傳染病,生活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