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與錄取
第十二條 報考資格條件(公安專業)
報考公安院校考生除具備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資格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3.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
4.遵規守紀,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熱愛公安事業,立志為國家的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刻苦學習、拼搏奉獻;
6.普通高級中學畢業;
7.年齡為16周歲以上、22周歲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間出生),未婚;
8.思想政治素質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政治條件;
9.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體檢標準。
第十三條 考察(公安專業)
考察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面試(公安專業)
考生須于高考成績公布后(具體時間以考試中心公布為準),登錄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指定的網址,填報公安類(??疲┮庀蛐灾驹?,填報成功后方可參加政審、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試。
面試主要從報考動機、言語表達、身體協調性等方面,辨識考生是否適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從事公安工作。
面試時間:以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信息網公布為準。
面試地點:以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信息網公布為準。
第十五條 體檢(公安專業)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詳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6〕140號)、《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
第十六條 體能測試
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錄?。ü矊I)
經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試合格的考生,按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要求,在??铺崆芭尉W上填報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專業志愿。我院根據考生志愿和各專業要求,按專業志愿清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錄取。
對平行分考生,文科依次比較語文、文科綜合;理科依次比較數學、理科綜合。
非公安專業考生在高職高專批次錄取。
錄取和安排專業以投檔成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