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錄取規則
(一)普通高職招生錄取辦法
1. 嚴格執行山西省教育廳及山西省考試管理中心相關文件精神及政策規定,按照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績,從高到低、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錄取。
2. 文史類、理工類專業錄取原則為分數優先,即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滿足考生的專業志愿,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根據成績調劑到相應專業;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做退檔處理。
3.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錄取原則為:在文化課成績達線后,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4.藝術教育專業,只招收書法專業考生。
(二)對口升學招生錄取辦法
達到省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線,按錄取總成績和考生志愿從高到低錄取。
(三)五年一貫制招生錄取辦法
中考成績達到省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線,根據考生志愿,按照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錄取。
(四)社會人員招生錄取辦法
普通高中畢業生、中職(含中專、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畢業生、退役軍人和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新型職業農民等。 錄取及相關政策按照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