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關證明在當地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或在入校后向學生處申請辦理貸款、緩交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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