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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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高考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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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管理部門招生錄取工作的有關規定,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錄取原則,以高考成績為主要指標,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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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錄取原則:根據有關省份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線,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順序的原則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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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確定專業原則:對于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原則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專業。如遇分數相同,再按單科成績依次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排序的科目順序是:文史類:1語文;2數學;3文科綜合;理工類:1數學;2語文;3理科綜合。當所有專業志愿都不能錄取時,如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可調劑到沒有滿額的專業;如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予以退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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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考享受政策加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機構或高考招生管理部門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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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口升學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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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執行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和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按照本年度“山西省對口升學招生錄取工作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招生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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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錄取原則:根據本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線,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順序的原則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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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政策加分按省教育行政機構或招生管理部門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