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錄 取
第八條 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并在相關省、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九條 根據相關省、自治區的招生計劃和考生情況確定提檔比例。
第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合格、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依據考生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第十一條 在分專業錄取時,根據招生計劃、專業志愿順序采取專業志愿清的方式進行,即投檔考生按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二條 如果提檔分數線上第一志愿考生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學校接受后續志愿考生。對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設分數級差,進檔考生仍按專業志愿清的方式錄取。
第十三條 我校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招生辦有關加分和優先錄取的規定。
第十四條 平行分的錄取規則:按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相關規則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