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第四章? 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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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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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特殊專業體檢及要求)。學校助產專業只招女生,其他專業無性別和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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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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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考核方式。學生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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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ㄗ灾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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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承認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按照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投檔成績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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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學校照理工類、文史類、藝體類分代碼(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ㄊ校┌雌涓呖几母锓桨赶嚓P規定進行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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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學校將根據各?。ㄗ灾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或者按規定提取其他志愿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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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對江蘇省高考統招進檔考生的錄取采用:“分數優先”的錄取方式;對江蘇省外高考統招進檔考生的錄取采用:“分數優先”的錄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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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江蘇省外高考統招進檔考生的專業錄取原則。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的安排采取分數優先的辦法確定。對于進檔的同分考生,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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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江蘇省高考錄取執行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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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屆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中的“道德品質”和“公民素養”必須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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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科類、理科類考生必測科目成績均須達到合格(或C級及以上等級,下同),選測科目等級不限。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如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在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必測科目成績均須達到合格,選測科目等級不限;參加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錄取時,七門學業水平必測科目成績中不合格(或D級,下同)科目不得超過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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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理科類錄?。簩M檔考生分文理科按照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后,結合考生的專業志愿,依次錄取。文科類、理科類考生如總分相同,按語文、數學兩門科目分數與附加題分數之和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如仍相同,則文科類考生再依次按語文(不含附加分)、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理科類考生再依次按數學(不含附加分)、語文、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如仍相同,再按其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排序,并依次錄取。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能被錄取的,有服從志愿者,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錄取到相應專業;無服從志愿者,作退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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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體育類錄?。簩I分和文化分均達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后,按文化分與專業分之和,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投檔成績相同,則按文化總分排序,如仍相同,則再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依次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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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術類錄?。阂罁I統考成績,在專業分和文化分均達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后,按文化分與專業分之和,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投檔成績相同,則按文化總分排序,如仍相同,則再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依次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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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音樂類錄?。阂罁I統考成績,在專業分和文化分均達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后,按專業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投檔成績相同,則按文化分排序,如仍相同,則再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依次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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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各類專業不限制外語語種,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課程。報考英語類專業考生,英語單科成績為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