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錄取規則
1.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調檔,按照各省相關規定由學院確定調檔比例。
2.對按順序志愿投檔的省份,首先錄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當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按未錄滿專業計劃錄取其他志愿考生;對按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首先錄取先投檔的考生,按未錄滿的專業計劃錄取后投檔的考生。
3.我院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刑事執行、行政執行、刑事偵查技術、戒毒矯治技術、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測量與矯正技術)在吉林省的提前批次錄取。凡志愿報考我院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的考生,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試院統一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試、體檢、面試、政審。體能測試、體檢、面試、政審均合格的考生,經審閱電子檔案合格后,按招生計劃中的男、女比例、吉林省教育考試院錄取政策進行錄取。我院面向吉林省??破胀ㄅ握袖浀乃痉ň瘎蘸退痉ㄐ畔⒓夹g兩個國控專業的考生,不再單獨組織體檢、體能測試、面試和政審,我院將以考生的電子檔案為依據判斷考生是否符合報考條件。我院在其他省份招錄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的標準以生源省份司法廳的統一要求為準,錄取批次及體檢面試時間、地點,詳見本省的教育考試院相關通知。
4.錄取時,專業(類)志愿分配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
5.對于高考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經規定了相關的排序辦法,則按照該省市的辦法執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沒有規定排序辦法,則按照我院規定的辦法執行,即對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以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為順序,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理科類以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為順序,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不分文理科的,則按照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總分、語文單科成績、數學單科成績為順序,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對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不做選考科目要求。對于吉林省普通高校對口招生統一考試報考我院的考生,投檔成績相同的,省考試院如有文件規定排序,則按照文件執行。若沒有文件規定,則分別按照第一高分科目、第二高分科目、第三高分科目等順序進行排序,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6.對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報考我院、未能按專業志愿錄取且服從調劑的考生,按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滿并符合專業培養要求的專業;對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報考我校未能按專業志愿錄取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7.對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檔的考生,按所在?。ㄊ?、區)招生考試機構的規定投檔。我校同意并執行各?。ㄗ灾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若因疫情影響而造成的相關考試安排的變動,學院將通過官網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本章程若與生源省份當年考試工作安排有所沖突,以生源省份文件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此章程由學院招生就業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