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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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招生錄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關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的規定和程序進行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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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按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材料從高分到低分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錄滿,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出現考生總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況,則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數學、英語及綜合成績擇優錄取。若招生省市區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制定有關于對于總分相同情況下成績的比較原則,則以招生省市區教育招生考試部門的原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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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除患有學??梢圆挥桎浫〉募膊⊥?,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被醫學類各專業錄?。荷?、色盲及其他各類不能準確識別顏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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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宜就讀醫學類各專業: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400度者;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者;斜視、嗅覺遲鈍、口吃者;對化學物品有過敏反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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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由于醫學類各專業學習和就業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前提下,身體健康狀況不適者,建議不要報考,否則今后會影響在該專業領域內就業。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身體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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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凡發現提供高考錄取材料有弄虛作假者,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和學籍,退回戶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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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錄取工作中經招生省市區的省級招考部門調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計劃的,學校有權將該地區的計劃調到生源好的省市區擇優錄取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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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錄取工作中對加分或降分投檔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區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