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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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錄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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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錄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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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和德、智、體全面衡量的錄取原則擇優選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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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于進檔考生,實行“志愿清、專業清”錄取規則。按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考生第一專業志愿未能錄取,依次考慮所報其他專業;對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順序擇優錄??;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能錄取時,如服從調劑,可調劑到其他專業,不同意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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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退檔原則:對不服從調劑或身體健康原因不宜錄取的考生,學校給予退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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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體檢標準:專業錄取的體檢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國家衛健委等部門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有關補充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