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錄取原則:遵循教育部及各省區市招生錄取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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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檔比例:依據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比例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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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山東、浙江、北京等實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市錄取時,學校各專業均不提選考科目要求,根據考生的專業志愿和高考總成績,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對進檔考生依次錄取,不再進行專業調劑;在未實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份錄取時,對于進檔考生,依據專業志愿優先的錄取原則按照高考總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進行錄取,即當第一專業志愿不能夠滿足時,按其第二專業志愿投檔,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投檔,依此類推;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并服從專業調劑,將被調劑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者則予以退檔。專業錄取時各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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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考附加分:依據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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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錄取結果公布渠道: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網站,學校網站,錄取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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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生復查:新生入校后進行入學體檢和資格復查,若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的新生,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