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七條 錄取原則
1、根據教育部和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有關規定和要求,貫徹落實“陽光工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錄取原則。
2、按照各省、市高招辦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制定的加分和降分政策,接受考生加分及降分投檔。
第八條 錄取優先原則
北京:按照成績優先的錄取方式,合格性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符合所報志愿要求的考生按照高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三科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擇優錄取。一次投檔未完成計劃的專業,根據情況重新征集考生志愿,錄取方式相同。
外埠:1、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市采取成績優先的錄取方式,按照高考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擇優錄取。一次投檔未完成計劃的專業,根據情況重新征集考生志愿,錄取方式相同。
2、非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市采取志愿優先的錄取方式,按照高考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擇優錄取。一志愿已完成計劃的,不再接受二志愿考生;一志愿未完成計劃的,接受二志愿考生并依次類推,直至完成招生計劃;對志愿專業計劃已滿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
第九條 同等條件錄取原則
總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專業投檔條件且計劃不足時將按專業側重不同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的成績,對與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進行投檔錄取,單科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錄取。
第十條 特殊專業錄取原則
普通類專業與藝術類專業之間不互相調劑。
第十一條 通知書寄發
按照各省、市高招辦規定的方式公布錄取結果,并按考生高考報名時所填地址用特快專遞向考生寄發錄取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