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筆試成績、面試成績、照顧政策加分之和總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分數線劃定:依據招生計劃、按照考生筆試成績、面試成績、照顧政策加分之和總成績與擇優錄取的原則劃定專業錄取分數線。
第十一條 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對上線考生,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整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缺額部分順延按照總成績由高到低錄取。
第十二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
第十三條 其他照顧政策
(1)高中階段通過國家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者加10分錄取,二級及以上者加20分錄?。?/p>
(2)如考生學業水平考試一門科目等級為A,加10分錄?。欢T及以上為A, 加20分錄?。?/p>
(3)加分政策為累計加分,但累計最高不超過40分,分數記入專業技能考試成績。
第十四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在接到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